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00384号原告邱咏生。被告杨贵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咏生与被告杨贵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咏生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咏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咏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28元,减半收取1764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134元,由原告邱咏生负担。
审 判 长 谢慧明
人民陪审员 罗金菊
人民陪审员 肖 萍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杜晓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