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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00384号

邱咏生与杨贵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00384号原告邱咏生。被告杨贵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咏生与被告杨贵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咏生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咏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咏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28元,减半收取1764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134元,由原告邱咏生负担。

审 判 长  谢慧明

人民陪审员  罗金菊

人民陪审员  肖 萍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杜晓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