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1092号罪犯郑乃求,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了(2009)甬鄞刑初字第1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2年3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郑乃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乃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获2010年度监狱表扬、201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及2012年1月单项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郑乃求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郑乃求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海虹
审 判 员 邵芳芳
代理
审判员 曾娇艳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代
书 记员 何锦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