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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保字第15号

陈某某、陈某某与被申请人莱阳市××××经营部申请诉与莱阳市××××经营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莱阳市××××经营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保字第15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

申请人:莱阳市××××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路。

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莱阳市××××经营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被申请人莱阳市××××经营部所有的鲁f×××××重型仓栅式货车壹辆(保全金额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某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莱阳市××××经营部所有的鲁f×××××重型仓栅式货车壹辆(保全金额3万元)。申请人陈某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龚 倩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李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