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鄄执字第59-5号申请执行人付兆彩,男,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房地产职工,住鄄城县。被执行人马爱国,男,41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马法标,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马相河,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鄄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9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马爱国在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津东支行有存款54310元(账号:43×××8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爱国在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津东支行的存款54000元(账号:43×××82)至鄄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鄄城县支行;账号:15×××3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 军执行员 李长跃执行员 马海涛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玉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