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香执字第331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蔡亚富,男,汉族,现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xxx4310。
被执行人:梁永雄,男,汉族,1970年3月3日,住澳门,现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4(8)。关于申请执行人蔡亚富与被执行人梁永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香执字第331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梁永雄名下的位于珠海市前山梅花路101号(梅华豪庭)2栋1单元303房的查封。因被执行人梁永雄未按照协议履行其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梁永雄名下的位于珠海市前山梅花路101号(梅华豪庭)2栋1单元303房。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祖培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郑润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