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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香执字第3317号之三

蔡亚富与梁永雄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亚富,梁永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香执字第331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蔡亚富,男,汉族,现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xxx4310。

被执行人:梁永雄,男,汉族,1970年3月3日,住澳门,现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4(8)。关于申请执行人蔡亚富与被执行人梁永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香执字第331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梁永雄名下的位于珠海市前山梅花路101号(梅华豪庭)2栋1单元303房的查封。因被执行人梁永雄未按照协议履行其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梁永雄名下的位于珠海市前山梅花路101号(梅华豪庭)2栋1单元303房。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祖培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郑润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