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198号 原告朱育明,男,1957年5月1日出生,孝昌县新村2号。 被告刘柏洲,男,1954年2月28日出生,孝昌县家湾七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育明与被告刘柏洲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住处不详,原告朱育明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育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朱育明负担。
审判员 姚建新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育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