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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纳溪执字第30号

陈胜富申请执行张明全人身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4-06-24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胜富,张明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纳溪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陈胜富。被执行人张明全。本院在执行陈胜富申请执行张明全人身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执行依据确定申请执行人陈胜富的债权受偿额为53080.44元,领取本裁定时未实现的债权数额为53080.44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明全外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陈胜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泸民终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也仲

代理

审判员  袁小云

代理

审判员  易正平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韩本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