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428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委托代理人彭振江,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许红星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卢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