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商初字第90号原告湖州鲸鱼橡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愈慰临。委托代理人俞伊俊。被告德清县富顺箱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松法。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鲸鱼橡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县富顺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鲸鱼橡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鲸鱼橡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湖州鲸鱼橡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建平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朱淑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