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868号
原告:王贤均。
被告:绍兴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柯桥笛扬路以东、华齐路以北。组织机构代码:146052700。
法定代表人:夏志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贤均与被告绍兴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贤均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包旺建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骆俊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