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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执恢字第00032号

唐水民、杜雪梅与唐羽、沈怡栋、赵军交通肇事罪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水民,杜雪梅,唐羽,沈怡栋,赵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恢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唐水民,男,194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杜雪梅,女,1983年3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唐羽,女,200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沈怡栋,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军,男,196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水民、杜雪梅与被执行人唐羽、沈怡栋、赵军交通肇事罪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的(2009)未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唐水民、杜雪梅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5万元。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1.5万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唐水民,唐水民收到案款1.5万元后,表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未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乔小明执行员  石东彦执行员  叶 军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锋-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