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沂南保字第164号
申请人:王守起,男,汉族,1960年4月15日生,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沂南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
被
申请人:翁振民,男,1963年9月23日生,住山东省沂南县。
申请人王守起与被申请人沂南县国土资源局、翁振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翁振民驾驶的沂南县国土资源局所有的鲁QLXX**号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翁振民驾驶的沂南县国土资源局所有的鲁QLXX**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 海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道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