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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327号

黄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4-05-0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章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327号

原告:黄某。

被告: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胡其芬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