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327号
原告:黄某。
被告: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胡其芬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 超 来自
黄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327号
原告:黄某。
被告: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胡其芬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