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412号
原告:袁雪珍。
被告:凌雪峰。
被告:杭州景盟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余杭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雪珍诉被告凌雪峰、杭州景盟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余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雪珍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雪珍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雪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袁雪珍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蓉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慧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