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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民一初字第00017号

韩春莹与朱辉、林均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韩春莹,朱辉,林均花,王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一初字第00017号原告韩春莹。委托代理人田亚强,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增光,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辉。委托代理人李振东,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亚平,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均花。第三人王健。委托代理人姚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春莹诉被告朱辉、林均花及第三人王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春莹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春莹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春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584元,减半收取25792元,由原告韩春莹承担。

审 判 长 陈 平

代理

审判员 刘 旭

代理

审判员 李 喆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小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