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134号原告周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吕建明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汪祚胥 微信公众号“”
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134号原告周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吕建明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汪祚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