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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134号

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5-11-29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134号原告周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吕建明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汪祚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