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592号
原告:周某甲。
原告:周某乙。二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陈晓军。
被告:周某丙。
原告周某甲、周某乙诉被告周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3月5日向原告周某甲、周某乙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预缴的诉讼费金额及期限,但原告周某甲、周某乙在法定期间内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杨清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罗淼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