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衡桃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衡水路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通,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谢飞华。第三人李玫瑰。被执行人阮士儿(曾用名阮仕儿)。第三人陈建惠。本院(2011)衡桃彭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经查,李玫瑰与谢飞华、陈建惠与阮士儿(曾用名阮仕儿)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及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李玫瑰、陈建惠为本案被执行人。限李玫瑰、陈建惠立即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价款等费用28799.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靳建明
审判员 孙正甫
审判员 李振山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