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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商初字第304号

王乃宗与王乃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乃宗,王乃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商初字第304号原告王乃宗。委托代理人杨小星。被告王乃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乃宗与被告王乃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乃宗以被告乃合已给付欠款为由于2012年3月13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乃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5元,减半收取302.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刁振华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斐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