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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涧法执字第197号

王战伟与宋兵、王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战伟,宋兵,王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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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涧法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王战伟。被执行人宋兵。被执行人王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1)涧民一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2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宋兵、王运银行存款2414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2414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行人宋兵、王运应当承担187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1年1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还清所有欠款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奕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