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169号原告徐铁成被告王兆明被告侯国和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铁成诉被告王兆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徐铁成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铁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铁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0元,由原告徐铁成承担70.00元,退回原告70.00元。
审判员 杨润明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