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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民三初字第00579号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三初字第00579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5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赵某某,女,1975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蔡 闯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冰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