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三初字第00579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5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赵某某,女,1975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蔡 闯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冰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