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510号原告于晓妮,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初文强,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增杰,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晓妮与被告梁增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晓妮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晓妮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晓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0元,共计85元,由原告于晓妮负担。
审判员 柳孔圣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雅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