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395号原告陈某。被告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2年3月13日以孩子有病,双方私下协商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其余由本院退回。
审判员 李会茹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