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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执字第417号

李春莉与于洪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4-11-25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春莉,于洪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李春莉,农民。被执行人于洪基,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春莉与被执行人于洪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海

审判员 蒋 涛

审判员 李 跃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XX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