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李春莉,农民。被执行人于洪基,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春莉与被执行人于洪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海
审判员 蒋 涛
审判员 李 跃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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