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贡井民一初字第136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四川省荣县人,住自贡市贡井区。被告车某某,女,汉族,四川省荣县人,住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饶志燊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彭正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贡井民一初字第136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四川省荣县人,住自贡市贡井区。被告车某某,女,汉族,四川省荣县人,住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饶志燊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彭正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