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094号
原告:曾昌其,无业。
委托代理人:魏宪合,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菲特康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62号伟业都市远景27D号。
法定代表人:高志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昌其与被告西安菲特康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昌其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昌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昌其撤回起诉。诉讼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曾昌其负担。
审判长 张 霞
审判员 张晓洁
审判员 吴云举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列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