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954号
原告:胡雷光。
被告:李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雷光诉被告李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雷光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廷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雷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原告胡雷光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徐文源
审 判 员 李宇敏
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代
书 记员 郑 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