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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一初字第03360号

桂某乙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桂某,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3360号

原告:桂某,女,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谢某,男,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桂某于2012年3月13日以与被告谢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桂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某撤回对被告谢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桂某负担。

审 判 长  许 叶

审 判 员  徐爱莲

代理

审判员  XXX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苏勇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