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3360号
原告:桂某,女,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谢某,男,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桂某于2012年3月13日以与被告谢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桂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某撤回对被告谢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桂某负担。
审 判 长 许 叶
审 判 员 徐爱莲
代理
审判员 XXX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苏勇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