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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1376号

党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党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1376号原告党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党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党某某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承担150元。

审判员 倪 琳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康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