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一初字第00424号
原告:李芳,女,汉族,1973年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代理人:谭同福,男,汉族,1961年12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告:张明,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告:邢宏斌,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审理的原告李芳起诉被告张明、被告邢宏斌、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从权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陶呈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