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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民初字第219号

郦某某与俞某某、绍兴县××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郦某某,俞某某,绍兴县××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219号

原告:郦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某某。

被告:俞某某。

被告:绍兴县××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路××园(明秀苑)5幢121室。

法定代表人:樊某某。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迪荡××商务中心××室。

负责人:丁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郦某某与被告俞某某、绍兴县××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郦某某的人体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本案的处理须以鉴定结论为依据,宜中止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张晓华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沈碧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