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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叠民执字第35-10号

阳润刚与桂林市日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谷红星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阳润刚,桂林市日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谷红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叠民执字第35-10号

申请执行人:阳润刚。

被执行人:桂林市日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南路126号综合楼12层。

法定代表人:谷红星,董事长。

被执行人:谷红星。本院在执行阳润刚诉桂林市日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谷红星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的1154557.9元已经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叠民执字第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奇

审判员  文华

审判员  胡玮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