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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郸民初字第223号

马某某与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郸民初字第223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张学习,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张某某,张学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广志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向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