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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485号

房调芬与龚萍、房国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房调芬,龚萍,房国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485号

申请执行人:房调芬,农民。

被执行人:龚萍。

被执行人:房国训。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739号房调芬与龚萍、房国训民间借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的房产在另案中拍卖,本案可参与分配,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龚萍、房国训应归还申请人翁俞担保款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4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寿森坤助理

审判员  杨 健助理

审判员  靳春营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强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