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485号
申请执行人:房调芬,农民。
被执行人:龚萍。
被执行人:房国训。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739号房调芬与龚萍、房国训民间借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的房产在另案中拍卖,本案可参与分配,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龚萍、房国训应归还申请人翁俞担保款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4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寿森坤助理
审判员 杨 健助理
审判员 靳春营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强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