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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荔民初字第00377号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所属地区
陕西省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荔民初字第00377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下寨镇。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3月7日传唤原告到庭,但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郑建忠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马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