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荔民初字第00377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下寨镇。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3月7日传唤原告到庭,但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郑建忠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马 波 来源: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荔民初字第00377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下寨镇。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3月7日传唤原告到庭,但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郑建忠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马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