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0789号原告孙某。被告徐某某。
原告孙某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某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查封被告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徐某某座落于XXX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包宜兴
审 判 员 王颖颖
代理
审判员 吴玉锋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龚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