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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0789号

孙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某,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0789号原告孙某。被告徐某某。

原告孙某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某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查封被告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徐某某座落于XXX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包宜兴

审 判 员  王颖颖

代理

审判员  吴玉锋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龚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