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45号原告衡水市桃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杜村信用社。被告郭夫贵。被告李占伏。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市桃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杜村信用社诉郭夫贵、李占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所在银行帐户内存款八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二被告在银行帐户内存款八万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戴全寿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米亚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