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民执字第730号申请执行人白云凯。被执行人李长林。本院在执行白云凯申请执行李长林承揽纠纷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执字第73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谷孝国
代理
审判员 徐良彦
代理
审判员 倪景明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琳 来源:百度“”
白云凯申请执行李长林承揽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民执字第730号申请执行人白云凯。被执行人李长林。本院在执行白云凯申请执行李长林承揽纠纷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执字第73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谷孝国
代理
审判员 徐良彦
代理
审判员 倪景明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