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北民执字第730号

白云凯申请执行李长林承揽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4-09-22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云凯,李长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民执字第730号申请执行人白云凯。被执行人李长林。本院在执行白云凯申请执行李长林承揽纠纷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执字第73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谷孝国

代理

审判员  徐良彦

代理

审判员  倪景明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