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220号原告柴某。委托代理人李密,西安市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某,系被告之父。
原告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判决驳回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后,无新情况、新理由不足6个月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柴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出上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诉力。
代理
审判员 白广毅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