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二初字第00294号
原告:潘有传,男,194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鸠江区沈巷镇新坝村民委员会。代表人:朱道和,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有传与被告鸠江区沈巷镇新坝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有传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有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潘有传负担。
审判员 殷宝林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