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三终字第001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路100号。法定代表人陈国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宝丽,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浩志,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卓娟,女,1984年4月9日出生,蒙古族,西安市灞桥区元鼎建材经销部业主。委托代理人王军,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咸阳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卓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01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咸阳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咸阳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咸阳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834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咸阳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17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春丽
审 判 员 张海荣
代理
审判员 马延萍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 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