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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罗商初字第1465-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诉季洪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季洪字,鞠芳凤,刘玉学,侯德英,赵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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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罗商初字第146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六路102号。法定代表人杜金国,该行行长。被告季洪字。被告鞠芳凤。被告刘玉学。被告侯德英。被告赵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与被告季洪字、鞠芳凤、���玉学、侯德英、赵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继续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告侯德英所有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财产查封清单)。查封财产由被告保管、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邵照学

人民陪审员  杨树林

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贯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