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复民初字第460号原告吴占国,男,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被告陈萌,女,24岁,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三十一处家属院21号楼3单元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占国被告陈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占国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占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占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杰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欣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