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字第00629号申请执行人王XX,女。被执行人王X,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0)莲民一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裁定如下:查询、扣划、冻结被执行人王X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壹拾壹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青元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林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