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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执字第00333号

许淑贞与党胜利租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淑贞,党胜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0333号申请执行人许淑贞,女,193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无业。被执行人党胜利,男,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无业。申请执行人许淑贞与被执行人党胜利租金纠纷一案,我院(2003)碑民初字第8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淑贞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强制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3)碑民初字第8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治峰

审 判 员  查永谦助理

审判员  胡跃岗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柳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