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0134号申请执行人赵广明,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卓越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云飞,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高平。委托代理人王仁武,男,汉族。赵广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08)莲民三初字第3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卓越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1年12月7日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赵广明与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6月15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债权转让给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赵广明以特快传递的方式将债权转让告知被执行人陕西卓越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上述债权转让行为,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意思表示自治原则,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坤
审 判 员 陈五洋
代理
审判员 高 红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