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0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钮永祥,男,1973年5月6日出生,住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梁剑,男,蒙城县乐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蒙城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月娥,女,1963年10月19日出生,务农,住蒙城县,系宋长春之妻。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朝臣,男,1988年5月9日出生,务农,住址同上,系宋长春之子。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林妹,女,1990年10月8日出生,务农,住址同上,系宋长春之女。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兴华,男,1944年7月12日出生,务农,住址同上,系宋长春之父。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兰芳,女,1945年8月18日出生,务农,住址同上,系宋长春之母。五被上诉人的
委托代理人:宋立志,蒙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钮永祥因与被上诉人李月娥、宋朝臣、宋林妹、宋兴华、胡兰芳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1)蒙民一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钮永祥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剑、五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宋立志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蒙城县人民法院(2011)蒙民一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蒙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杜亚丽
代理
审判员 刘晓慧
代理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孟艳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