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民执字第249号
申请执行人:任志清,男,195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姜春生,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李秀清,女,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姜春艳,女,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任志清与姜春生、李秀清、姜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24日向三个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姜春生于2012年1月16日履行了7000元,并多次承诺后传唤不��庭。本院于2012年3月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姜春生采取拘留措施,在此期间被执行人李秀清与申请执行人任志清协商,今履行5000元,尚欠余款48000元。于2012年4月30日前全部付清。本院对被执行人姜春生提前解除拘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润祥
审 判 员 赵文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有 强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高 瑞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