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商初字第2733号
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骆某某。
被告:陈某某。
被告:王某某。二被告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陈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1年3月9日以尚需核查案件涉及资金往来情况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中止审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周钢杰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俞哲萍 来源: